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陳雅芳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被告 張簡雋 家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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