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6827號債權人金旺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乃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振余 即捷余餐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8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8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
,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㈢陳報謝乃仁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㈣提出債務人林振余即捷余餐飲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林振余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