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翁榮隆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里渼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
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