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翁榮隆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里渼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
  萬伍仟陸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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