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32號
111年度婚字第275號原告甲○○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 律師
邱靖芳 律師被告乙○○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 律師複代理人 莊容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被告即反訴原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反訴原告於112年7月17日所提之家事追加反請求聲明狀,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金額部分,由起訴時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擴張為4,294,122元,應繳裁判費43,570元,扣除已繳納之10,9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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