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榮華
賴錦玉 林子傑 林子鈞 兼上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兼上列四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邱鈺粧 被告 劉瑞堂
王焜弘 黃俊源 劉家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林榮華、 林賴錦玉 、林子傑、林子鈞、邱鈺粧,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被告劉瑞堂、王焜弘、黃俊源、劉家瑋殺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唐一强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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