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4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9條第
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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