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33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債務人 游慶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月及未足期水費共計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