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08號原告佳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碼方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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