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 魏梓賢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 潘慶麗
丁立仁 丁立行 丁立倫 原住臺北市○○區○○里○○鄰○○街2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970/38800」記載,應更正為「2970/288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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