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兆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兆勛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兆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526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附表:受刑人蔡兆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搶奪罪│搶奪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3月12日│民國99年9月10日│民國99年9月23日│││晚間11時許│上午9時30分許│下午3時許││││││├────┼────────┼────────┼────────┤│所犯法條│刑法第325條第1│刑法第325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項│第10條第1項││││││├────┼────────┼────────┼────────┤│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毒偵│││第24528號│第24528號│字619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5│99年度訴字第915│100年度審訴字第││實││號│號│526號││審├──┼────────┼────────┼────────┤││判決│99年12月3日│99年12月3日│100年3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915│99年度訴字第915│100年度審訴字第││判││號│號│526號││決├──┼────────┼────────┼────────┤││判決│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27日│100年5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二所列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