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84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例如:房屋依房屋稅單課稅現值計算),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