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70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孫煥廷 、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更正其正
2、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請更正正確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