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
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林進榮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第三七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應沒收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應沒收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應沒收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年,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嗣於九十年七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丙○○基於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手槍、具殺傷力子彈之概括犯意,未經許可,自九十一年五、六月間某日起,陸續在雲林縣西螺鎮「北極熊玩具店」所購得之華山玩具公司所生產之金屬玩具手槍半成品、金屬玩具子彈、紙雷管中之火藥、彈匣、彈簧、工業用底火、火藥、彈頭、彈殼、漆等做為材料,並以其自己所有的砂輪機一台、鑽頭一支做為工具,先將玩具手槍委由雲林縣虎尾鎮埒內里某不知情之車床人員代為將上開玩具手槍槍管予以車通後,再自行於雲林縣西螺鎮九隆里七鄰太和二十九號住處、其雲林縣○○鎮○○里○○路○○○號其所經營之「花天酒地KTV」辦公室,多次製造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手槍、具殺傷力子彈,並進而未經許可持有之。後來,㈠警察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其雲林縣西螺鎮九隆里七鄰太和二十九號住處查獲附表一所示物品。㈡警察於九十二年九月三日下午十一時四十分許,在其雲林縣○○鎮○○里○○路○○○號「花天酒地KTV」二樓辦公室查獲附表二所示物品。㈢於同年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丙○○再帶警察到上述「花天酒地KTV」檳榔攤,查獲附表三所示物品。
三、丙○○另外於九十二年五月中旬某日,某真實姓名、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在雲林縣斗南鎮「耀升玩具店」向丙○○表示,其所有之一把改造手槍因退膛不順,遂央請熟悉槍枝改造技巧之丙○○代為檢查,丙○○乃允諾之,因而另行起意,未經許可無故持有附表四所示物品。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路○○○巷○○○號四樓九室,被警察當場查獲。
四、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坦白承認上述事實,且有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扣押物,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刑鑑字第0九一0二二九九三六號槍彈鑑定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五號卷第二五-三四頁)、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刑鑑字第0九二0一七四五九五號槍彈鑑定書(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七號卷第三一-四六頁)、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刑鑑字第0九二0一0三八九五號槍彈鑑定書(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號卷第五六-六一頁),與北極熊玩具店負責人郭曾政祺的警察訊問筆錄(警察局卷)、華山玩具公司負責人 范進財 檢察官訊問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五號卷第七二頁)可以證明,事實已經可以認定。
應予補充說明的是:
㈠警察在查獲附表一所示物品的當時,被告是否已持有附表二、三所示部分材料
、半成品,關係到被告是否在附表一所示物品經查獲後,又另行起意製造槍彈。關於這一點,被告前後有不同的說法,然而,被告最後的說法是他一直連續在製造槍彈,只是陸續被查獲而已,因此在查獲附表一所示物品的當時,他已持有附表二、三所示部分材料、半成品,本於罪疑惟輕原則,應該以此說法認定事實,是以認定其為連續犯,只是分次被查獲。
㈡關於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①內政部公告的「各類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固然將彈殼、彈頭、
火藥列為炸彈的主要組成零件,將火藥、炸藥列為爆裂物的主要組成零件,而本案被告也持有火藥一包、彈頭、彈殼一盒,然而,本案被告持有各該彈頭、彈殼顯然是手槍子彈的彈殼、彈頭,而非炸彈的彈殼、彈頭,其持有的火藥也是供製造手槍子彈的火藥,不是爆裂物的火藥、炸藥,本於罪疑惟輕原則,也不認定是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②再者,上述內政部公告,將槍管、槍身、槍機、撞針、轉輪、滑套、彈匣、
擊錘等,均列為手槍的主要組成零件。從本案被告被查扣的改造手槍,多支被鑑定為有殺傷力來看,其持有的附表二所示彈匣三個、槍管半成品三支,應認為是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而其持有的附表二所示改造手槍半成品一支、附表三所示無殺傷力FN廠改造手槍一支、附表四所示改造手槍半成品一支,既是拿來改造、修理,則在重組、修理後,均應該會有成為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的時候,則其中完好的槍管、槍身、槍機、撞針、轉輪、滑套、彈匣、擊錘等,應該都是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至於其餘部分,則仍然是被告所有供製造槍枝所用之物,在此一併說明)。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部分,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製造子彈部分,觸犯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部分,觸犯同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①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車床人員代為車通槍管以改造手槍,為間接正犯。
②被告製造槍、彈後,未經許可持有,為高度製造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③其未經許可持有製造槍彈主要組成零件的目的,是要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
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二罪間有方法結果的牽連關係,是牽連犯,應該從一個較重的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罰。
④被告多次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多次未經許可製
造子彈,各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時間緊接,手法也相同,足以認為被告在第一次行為前,就有多次實施的概括犯意,是連續犯,均應該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個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⑤被告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既遂罪及未經許可製造
子彈罪,是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所謂想像競合的犯罪,應該從一個較重的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罰。
㈡被告另行起意,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槍枝
主要組成零件部分,分別觸犯第十一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同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槍彈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被告所犯此三罪,是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所謂想像競合的犯罪,應該從一個較重的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罰。
㈢被告所犯的上述二罪,犯意各別,應該分別論罪、合併處罰。
㈣被告有上述前科,此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可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上述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應該依法遞加其刑。
㈤法官審酌被告丙○○已有多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卻仍然一再製
造槍、彈,在被警察查獲後,也一再觸犯,顯然對於槍、彈的製造、持有十分執著,有著嚴重的潛在危險,法官因而認為,應該處以較重的刑罰,分別就其製造行為量處有期徒刑七年、罰金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就其持有行為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罰金十萬元,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年、罰金一百萬元,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依其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未經許可製造子
彈罪之性質,對他人之生命安全造成極大之危險,其等之危險性格並不適合處理公共事務、行使公權,法官因而認為有適度褫奪公權之必要,對其褫奪公權六年。
㈦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應沒收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六、本件判決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
七、九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柯志民法官李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十二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依第一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附表一┌────┬───────┬─────┬──────────┬─────┐│改造手槍│仿製廠牌│槍枝管制│鑑驗結果│沒收或不沒││子彈││編號││收的理由│├────┼───────┼─────┼──────────┼─────┤│改造手槍│BERETTA│11020│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違禁物,應││││20459│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予沒收│├────┼───────┼─────┼──────────┼─────┤│改造子彈│土造子彈││經實際試射,可擊發,│已試射完畢││一顆│││認具殺傷力。│,不沒收│├────┼───────┼─────┼──────────┼─────┤│制式子彈│││經拆解檢視,欠缺火藥│無殺傷力,││一顆│││,認不具殺傷力。│不沒收│└────┴───────┴─────┴──────────┴─────┘附表二┌────┬───────┬─────┬──────────┬─────┐│改造手槍│仿製廠牌│槍枝管制│鑑驗結果│沒收或不沒││子彈││編號││收的理由│├────┼───────┼─────┼──────────┼─────┤│改造手槍│BERETTA│11021│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違禁物,應││││51054│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予沒收│├────┼───────┼─────┼──────────┼─────┤│改造手槍│BERETTA│11021│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違禁物,應││││51055│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予沒收│├────┼───────┼─────┼──────────┼─────┤│改造手槍│GLOCK廠│11021│槍枝扳機損壞且槍管內│部分零件為││半成品││51058│具阻鐵,依現狀,認不│槍枝主要組│││││具殺傷力。│成零件,為││││││違禁物,其││││││餘部分為被││││││告所有供製││││││造槍枝所用││││││之物,均應││││││予沒收│├────┼───────┼─────┼──────────┼─────┤│漆彈槍││11021│不具殺傷力│無殺傷力,││││51059││不沒收│├────┼───────┼─────┼──────────┼─────┤│改造子彈│││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見附表四之││十一顆││││說明│├────┴───────┴─────┴──────────┼─────┤│砂輪機一台、鑽頭一支、彈簧二條、工業用底火一盒、火藥一包、│被告所有供││彈頭、彈殼一盒及漆一瓶│製造槍彈所│││用之物,應│││予沒收│├─────────────────────────────┼─────┤│彈匣三個、槍管半成品三支(均為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違禁物,應│││予沒收│└─────────────────────────────┴─────┘附表三┌────┬───────┬─────┬──────────┬─────┐│改造手槍│仿製廠牌│槍枝管制│鑑驗結果│沒收或不沒││子彈││編號││收的理由│├────┼───────┼─────┼──────────┼─────┤│改造手槍│WALTHER│11021│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違禁物,應││││51056│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予沒收│├────┼───────┼─────┼──────────┼─────┤│改造手槍│FN廠│11021│槍枝扳機及滑套功能損│部分零件為││││51057│壞,依現狀,不具殺傷│槍枝主要組│││││力。│成零件,為││││││違禁物,其││││││餘部分為被││││││告所有供製││││││造槍枝所用││││││之物,均應││││││予沒收│├────┼───────┼─────┼──────────┼─────┤│改造子彈│││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連同附表二││二十三顆││││改造子彈,││││││共三十四顆││││││,除已試射││││││的十一顆不││││││沒收外,其││││││餘二十三顆││││││均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附表四┌────┬───────┬─────┬──────────┬─────┐│改造手槍│仿製廠牌│槍枝管制│鑑驗結果│沒收或不沒││子彈││編號││收的理由│├────┼───────┼─────┼──────────┼─────┤│改造手槍│BERETTA│11021│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違禁物,應││││50633│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予沒收│├────┴───────┴─────┴──────────┼─────┤│改造手槍半成品(玩具槍之滑套、槍身、彈匣及長80‧7mm之│部分零件為││彈簧)│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為│││違禁物,其│││餘部分為被│││告所有供製│││造槍枝所用│││之物,均應│││予沒收│├─────────────────────────────┼─────┤│改造子彈(經取二顆試射,一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一顆無法擊│除一顆已試││發,認不具殺傷力),尚未試射的三顆,應認為有殺傷力。│射,一顆無│││殺傷力,因│││此不沒收外│││,其餘三顆│││為違禁物,│││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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