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5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原住高雄市
      甲○○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59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4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各筆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為被告乙○○積欠原告上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
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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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590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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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伍萬柒仟零陸拾元│96年11月01日起│2.925%│96年12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002│貳萬柒仟伍佰陸拾│96年11月01日起│3%│96年12月02日起│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003│貳萬柒仟伍佰陸拾│96年11月01日起│3.07%│96年12月02日起││
││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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