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債務人 葉珈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葉珈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珈瑋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購車貸款共計新臺幣28,365元及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其約定條款第六條係記載遲延違約金之約定,且釋明文件模糊難以辨識,尚難確認聲請人請求年息20%利息之請求權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本件聲請之清晰債權釋明資料。聲請人於107年11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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