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田義正

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不足之裁判費13萬5,6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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