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仲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債權人大方藝彩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黎瑞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具狀人偉力達國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卓樹忠 未合)。
㈡確認債務人關於50,856元之繳款明細中「貸款餘額31,67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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