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18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陸佰貳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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