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並未定執行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並未定執行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嗣【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三)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詐欺取財罪,雖皆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然犯罪手法不同;兼衡【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1年11月至同年00月間,而【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為000年0月間,各罪之時間間隔不長;另衡酌【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曾經法院定過執行刑;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
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附表:受刑人陳志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2月27日111年11月30日、111年12月27日112年0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88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388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5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000號112年度簡字第1000號112年度易字第3616號判決日期112年07月28日112年07月28日113年0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000號112年度簡字第1000號112年度易字第36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9月11日112年09月11日113年0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524號。2.編號1—2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3.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626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