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82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玉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上之本金為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惟與請求金額本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不符,請具狀釋明。
二、提出債務人張玉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