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徐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徐雅芳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
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債權一)。
㈡相對人徐雅芳於9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6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徐雅芳繳納本息至96年5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43,06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相對人徐雅芳於93年6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25%計息,詎料債務人徐雅芳繳納本息至94年12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25,46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份。二、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雅芳│自民國96年5月│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43066元││10日起│││├──┼────┼─────┼───────┼──────┼───────┤│002│新臺幣│徐雅芳│自民國94年12月│至清償日止│年息9.25%│││125465元││2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雅芳│自民國96年6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066元││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徐雅芳│自民國95年1月│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5465元││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