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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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擇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462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審查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