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務人 蔡豐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伍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0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