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長裕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審│期│判決│期│├──┼─────────┼────┼─────┼────┼───┼──┼───┤│賭博│罰金新臺幣8000元,│100年8│100年度偵│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如易服勞役,以新臺│月14日│字第22928│年度簡字│11月21││12月15│││幣1000元折算1日。││號│第7882號│日││日│├──┼─────────┼────┼─────┼────┼───┼──┼───┤│賭博│罰金新臺幣10000元│100年10│100年度偵│本院100│101年│同前│101年│││,如易服勞役,以新│月8日│字第30046│年度簡字│2月10││3月5│││臺幣1000元折算1日││號│第8663號│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