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王邱寶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除權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為由,於民國108年8月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並以申報期間已滿,於109年3月16日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惟查,本件聲請人實於提出聲請前之108年12月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該時起無當事人能力,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0││├──┼──────────────┼──────────┼──────┼───┼────┼───┤│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2││├──┼──────────────┼──────────┼──────┼───┼────┼───┤│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