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4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玉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已於辯論終結後調解成立,尚應調查告訴人 杜榮英 是否業已撤回本案刑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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