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964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96年5月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參,參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