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富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陳騰文 律師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李玉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原名李玉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陸佰零叁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陸仟柒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陸萬零叁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零貳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