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8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宋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9條及個人信貸約定書第10條約定可憑,是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5年6月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得持前述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被告至102年2月23日止累計新台幣(下同)40,760元迄未給付(含消費記帳38,890元、循環利息1,87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38,890元自最後繳款截止日102年2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復於99年8月11日向原告借款26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15%計付,分36期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02年7月1日止尚積欠196,403元(含本金179,061元、利息17,342元)迄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179,061元自10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另於99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5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3月4日起至104年3月4日止,利息自撥貸日起前6個月按年息2.88%計算,嗣改依年息11.99%計付,分60期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至102年7月1日止尚欠425,335元(含本金390,857元、利息33,023元、其他費用1,455元)迄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390,857元及自10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又於9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7年12月25日起至100年12月25日止,利息按年息11.99%固定計付,分36期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20%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至102年7月1日止尚欠65,611元(含本金59,846元、利息5,472元、其他費用293元)迄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本金59,846元自10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等語。綜上,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計劃金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計劃金固定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小額信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小額信貸消貸類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93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起算日││││(新臺幣元)││(%)││├──┼────┼───────┼─────┼────┼──────┤│01│信用卡│40,760元│38,890元│20│102年2月24日│├──┼────┼───────┼─────┼────┼──────┤│02│小額信貸│196,403元│179,061元│15│102年7月2日│├──┼────┼───────┼─────┼────┼──────┤│03│小額信貸│425,335元│390,857元│20│102年7月2日│├──┼────┼───────┼─────┼────┼──────┤│04│小額信貸│65,611元│59,846元│20│10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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