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阮方松 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0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玉惠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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