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82號原告 劉良 法定代理人 劉坤丁 被告 王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09,600元(計算式:260X5200+3264X5200+145X4400+2758X5200+740X5200+76X4400+142X5200+317X5200+36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