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906號債權人 陳明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致誠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復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借據影本2紙觀之,均未記載到期日,且債權人之聲請狀亦未說明本件債務約定之清償日為何日,而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亦未釋明。債權人既未指明約定清償日為何日,本院即無從審認本件債務清償期是否已屆至,尚難據此認定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