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鄭錦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直根 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務人廖直根已於民國99年3月19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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