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廖洪秀鳳
廖仁宏 廖述健 廖述典 廖大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 律師被告 廖文溪
廖繼意 廖繼乾 廖繼鋒 廖繼仕 廖繼盛 廖繼進 廖述育 廖雅萍
廖繼雄 廖繼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慧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所示編號B之部分,關於「使用地號」欄之部分,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施涵雯附表:編號使用地號附圖(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111年1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面積(平方公尺)B176地號B122.51188地號B20.18187地號B3151.72188地號B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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