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法官陳登源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有一││台│2│台│0│││││台2││品制│期年││中│毒7│中│7│││││中執6││危條│徒│9│地│偵9│地│訴6││同│上│1│地6││害例│刑││檢│2│院│2│││││檢1│││││署│││││││││├──┼──┼────┼─┼─────┼─┼───┼────┼─┼───┼────┼───┤│毒防│有七│8│台│2│台│0│││││台2││品制│期月││中│毒7│中│7│││││中執6││危條│徒│至│地│偵9│地│訴6││同│上│1│地6││害例│刑││檢│2│院│2│││││檢1││││2│署│││││││││├──┼──┼────┼─┼─────┼─┼───┼────┼─┼───┼────┼───┤│竊│有十││台│0│台│5│││││台8│││期月││中│2│中│上0│││││中執3│││徒│8│地│偵5│高│4│7│同│上│7│地1││盜│刑││檢│9│分│訴1│││││檢│││││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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