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010號債權人雲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秋蘭 債務人 沈萬益 即 沈懋清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懋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伍萬玖仟玖佰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係原債務人沈懋清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僅於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