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 建安
陳裕 珍 胡玉珠
一、債務人胡玉珠、 陳建安 、 陳裕珍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玉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79207│建安、陳裕│4月15日起││八三│││元│珍││││└──┴───┴─────┴──────┴──────┴───────┘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玉珠、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9207│建安、陳裕│5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珍│││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7711號)
(一)緣債務人陳建安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裕珍、胡玉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5萬4,52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建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7萬9,20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裕珍、胡玉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