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魏天曙 被告 陳志標
洪明秋 周宛瑢 上列被告陳志標、洪明秋、周宛瑢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魏天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斯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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