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 徐連禧 相對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示,並聲明: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248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22號事件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二、查,系爭執行事件業經相對人撤回執行,由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而結案,此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自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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