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4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0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03號事件業於民國102年10月
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此有本院上開裁判書附卷可稽,而依卷附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迴避狀所示,聲請人於事件終結後之103年9月9日始聲請該案承辦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其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明發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