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已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4年度偵字第19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有被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經本院向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九十五年度相字第八八二號相驗卷宗,查明屬實。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吳進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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