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債權人 華樹 洛城名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安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增列當事人欄位,並載明本件之聲請人暨其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催繳之存證信函。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