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204號
原告 吳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易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亦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204號
原告 吳進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易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