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龔英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龔英嬌於93年01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35,71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龔英嬌│自民國94年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7956││月29日起│││││元│││││├──┼───┼─────┼──────┼──────┼───────┤│002│新臺幣│龔英嬌│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78217││5月08日起││9│││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