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劉湘婷
鄭靜蘭 吳育真 王思雯 王秋萍 江靜宜 柯怡安 許紫淇 黃勺瀞 黃淳蓁 謝淑貞 蔡孟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潘慧玲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4,2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