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告 林長貴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被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代表人 游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虹儒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告 林長貴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被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代表人 游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