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629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告 林長貴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

被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代表人 游文科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高維駿

法官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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