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上字第00003號上訴人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甲○○RubyZef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迅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以書狀說明其理由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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