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79號
第280號第281號第282號第283號第284號第285號原告 謝家正
劉常修
蘇韋綸 陳琪文 許正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2樓 范雅惠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 鄭麗君 被告 蔣文逸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05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
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