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佑承 (原名 林志哲 )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467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