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7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邱文軒
邱占元 王淑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文軒前就讀東南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邱占元、王淑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1,05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文軒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7,296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占元、王淑春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7,296元│101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1.83│101年9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1年12月13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1年12月14日起至│百分之2.83││││││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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